独立法条

电信建设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第四章 电信建设市场管理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改动或者迁移他人的电信线路及其他电信设施;遇有特殊情况必须迁改的,应当征得该电信设施产权人的同意,并签订协议。在迁改过程中,双方应采取措施尽量保证通信不中断。迁改费用、保证通信不中断所发生的费用以及中断通信造成的损失,由提出迁改要求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或赔偿,割接期间的中断除外。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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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建设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