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电信建设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第三章 项目审批

第二十二条

参与联合建设国内传输网的各投资方必须事先签署联合建设协议,并明确联合建设的牵头单位和各方的权利与义务。全国性网络联合建设协议报信息产业部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网络联合建设协议报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备案。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电信建设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