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电信建设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第三章 项目审批

第二十条

国际传输网、国际通信出入口等国际电信建设项目由国家统一审批。其中,限额以上基本建设项目或限额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经信息产业部初审同意后,由国家计委或国家经贸委审批或核报国务院审批;限额以下项目由信息产业部审批,其他部门(或单位)无权审批国际电信建设项目。投资建设或参与投资建设国际电信项目的单位必须拥有国际通信基础设施经营权。 信息产业部在受理国际电信建设项目行业初审申请后,应在 30 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限额以下国际电信建设项目审批应在申请之日起 45 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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