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电信建设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第二章 规划编制与管理

第十四条

国家计委、信息产业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及其重点专项规划、电信行业规划,指导各相关企业(或单位)规划、传输网五年专题规划和滚动规划、传输网滚动专题规划的编制工作,并监督检查其执行情况。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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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建设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