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电信建设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第二章 规划编制与管理
第十三条
企业(或单位)传输网滚动专题规划实行审批制度。 企业(或单位)年度传输网滚动专题规划应于当年一月底前报信息产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行业主管部门应在收到上报规划的 45 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 信息产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对企业(或单位)上报的传输网滚动专题规划组织专家咨询、评审,并在此基础上出具批复意见。
- 制定机关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规划编制与管理
企业(或单位)传输网滚动专题规划实行审批制度。 企业(或单位)年度传输网滚动专题规划应于当年一月底前报信息产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行业主管部门应在收到上报规划的 45 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 信息产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对企业(或单位)上报的传输网滚动专题规划组织专家咨询、评审,并在此基础上出具批复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