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电信建设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第二章 规划编制与管理

第十二条

企业(或单位)五年规划、传输网五年专题规划和滚动规划实行备案制度。 企业(或单位)五年规划、传输网五年专题规划应于国家每个五年规划期开始前上报备案,滚动规划应于每年一月底前上报备案。 拥有全国性电信网络的非计划单列企业(或单位)的规划,报信息产业部。拥有全国性电信网络的计划单列企业的规划,同时报国家计委和信息产业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公用电信网和广播电视传输网、专用电信网建设企业(或单位)的规划,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 国家计委、信息产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在收到上报备案规划 30 个工作日内未提出不同意见的,该规划即自动生效,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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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建设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