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反保险欺诈工作办法》的通知第九条
第二章 反欺诈监督管理
第九条
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应指导保险机构开展以下工作:
(一)建立健全欺诈风险管理体系;
(二)防范和应对欺诈风险;
(三)参与反欺诈行业协作;
(四)开展反欺诈宣传教育。
- 制定机关
- 金融监管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反欺诈监督管理
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应指导保险机构开展以下工作:
(一)建立健全欺诈风险管理体系;
(二)防范和应对欺诈风险;
(三)参与反欺诈行业协作;
(四)开展反欺诈宣传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