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反保险欺诈工作办法》的通知 / 第三十七条独立法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反保险欺诈工作办法》的通知第三十七条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反保险欺诈指引〉的通知》(保监发〔2018〕24号)同时废止。制定机关金融监管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