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反保险欺诈工作办法》的通知第三十三条

第五章 反欺诈各方协同

第三十三条

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加强反欺诈跨境合作,建立健全跨境交流与合作的框架体系,指导行业组织加强与境外反欺诈组织的沟通联络,在跨境委托调查、信息查询通报、交流互访等方面开展反欺诈合作。

制定机关
金融监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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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反保险欺诈工作办法》的通知第三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