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反保险欺诈工作办法》的通知第三十三条
第五章 反欺诈各方协同
第三十三条
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加强反欺诈跨境合作,建立健全跨境交流与合作的框架体系,指导行业组织加强与境外反欺诈组织的沟通联络,在跨境委托调查、信息查询通报、交流互访等方面开展反欺诈合作。
- 制定机关
- 金融监管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反欺诈各方协同
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加强反欺诈跨境合作,建立健全跨境交流与合作的框架体系,指导行业组织加强与境外反欺诈组织的沟通联络,在跨境委托调查、信息查询通报、交流互访等方面开展反欺诈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