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反保险欺诈工作办法》的通知 / 第三十一条独立法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反保险欺诈工作办法》的通知第三十一条第五章 反欺诈各方协同第三十一条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建立健全与市场监管、司法行政、医疗保障等部门的协作机制,在信息共享、通报会商、线索移送、交流互训、联合执法等方面加强合作。制定机关金融监管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