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反保险欺诈工作办法》的通知第三十条

第五章 反欺诈各方协同

第三十条

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发现欺诈违法事实涉嫌犯罪的,应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相关规定,及时将案件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并将案件移送书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涉嫌公职人员职务犯罪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加强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执法联动,针对重点领域、新型、重大欺诈案件,开展联合打击或督办。

制定机关
金融监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反保险欺诈工作办法》的通知第三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