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反保险欺诈工作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九条
第五章 反欺诈各方协同
第二十九条
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建立健全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之间反欺诈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在统一法律适用、情况通报、信息共享、信息发布、案件移送、调查取证、案件会商、司法建议等方面加强合作。
- 制定机关
- 金融监管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反欺诈各方协同
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建立健全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之间反欺诈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在统一法律适用、情况通报、信息共享、信息发布、案件移送、调查取证、案件会商、司法建议等方面加强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