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反保险欺诈工作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九条

第五章 反欺诈各方协同

第二十九条

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建立健全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之间反欺诈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在统一法律适用、情况通报、信息共享、信息发布、案件移送、调查取证、案件会商、司法建议等方面加强合作。

制定机关
金融监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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