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反保险欺诈工作办法》的通知 / 第二十八条独立法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反保险欺诈工作办法》的通知第二十八条第四章 反欺诈行业协作第二十八条银保信公司、地方保险行业协会和反欺诈组织、保险机构等应定期就反欺诈信息系统建设、欺诈指标和监测模型设计、欺诈案件调查、典型案例分享等方面开展交流和合作。制定机关金融监管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