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反保险欺诈工作办法》的通知第二十六条
第四章 反欺诈行业协作
第二十六条
地方保险行业协会和反欺诈组织应在金融监管总局派出机构指导下,秉承“服务、沟通、协调、自律”的工作方针,承担以下职责:
(一)建立辖内反欺诈合作机制;
(二)发布辖内欺诈风险提示、警示,探索建立辖内欺诈风险指标体系;
(三)组织协调辖内保险机构配合银保信公司等开展欺诈线索核查、串并工作,完善案件调查、移交立案、证据调取等相关机制;
(四)探索建立地方反欺诈信息平台,为辖内欺诈风险分析与预警提供信息数据支持,针对区域性欺诈线索组织开展排查、研判,配合公安机关打击工作;
(五)加强与其他主管部门或自律组织的反欺诈合作与协调,加强数据和信息共享,为反欺诈工作提供便利;
(六)组织开展辖内反欺诈专题教育和公益宣传活动;
(七)建立辖内反欺诈专业人才库和案例库,组织开展反欺诈交流培训;
(八)每年一季度向属地派出机构书面报告上一年度反欺诈工作情况;
(九)其他应承担的反欺诈工作。
- 制定机关
- 金融监管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