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反保险欺诈工作办法》的通知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反欺诈行业协作
第二十四条
保险业协会应在金融监管总局指导下发挥行业自律和协调推动作用,承担以下职责:
(一)建立反欺诈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协调推动行业反欺诈工作;
(二)建立反欺诈专业人才库,组织开展反欺诈交流培训;
(三)组织开展反欺诈专题教育和公益宣传活动;
(四)加强与其他行业、自律组织或国际反欺诈组织的交流合作;
(五)组织开展反欺诈课题研究;
(六)每年一季度向金融监管总局书面报告上一年度反欺诈工作情况;
(七)其他应承担的反欺诈工作。
- 制定机关
- 金融监管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