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反保险欺诈工作办法》的通知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反欺诈行业协作

第二十四条

保险业协会应在金融监管总局指导下发挥行业自律和协调推动作用,承担以下职责:

(一)建立反欺诈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协调推动行业反欺诈工作;

(二)建立反欺诈专业人才库,组织开展反欺诈交流培训;

(三)组织开展反欺诈专题教育和公益宣传活动;

(四)加强与其他行业、自律组织或国际反欺诈组织的交流合作;

(五)组织开展反欺诈课题研究;

(六)每年一季度向金融监管总局书面报告上一年度反欺诈工作情况;

(七)其他应承担的反欺诈工作。

制定机关
金融监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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