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反保险欺诈工作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三条
第三章 保险机构欺诈风险管理
第二十三条
保险机构收到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理赔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依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及时作出处理,没有确凿证据或线索的,不得以涉嫌欺诈为借口拖延理赔、无理拒赔。
- 制定机关
- 金融监管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保险机构欺诈风险管理
保险机构收到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理赔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依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及时作出处理,没有确凿证据或线索的,不得以涉嫌欺诈为借口拖延理赔、无理拒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