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反保险欺诈工作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三条

第三章 保险机构欺诈风险管理

第二十三条

保险机构收到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理赔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依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及时作出处理,没有确凿证据或线索的,不得以涉嫌欺诈为借口拖延理赔、无理拒赔。

制定机关
金融监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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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反保险欺诈工作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