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反保险欺诈工作办法》的通知第十四条
第三章 保险机构欺诈风险管理
第十四条
保险机构欺诈风险管理体系应包括以下基本要素:
(一)董事会、监事会(监事)或履行监事会职责的专业委员会、管理层的有效监督和管理;
(二)与业务性质、规模和风险特征相适应的制度机制;
(三)欺诈风险管理组织架构和流程设置;
(四)职责、权限划分和考核问责机制;
(五)欺诈风险识别、计量、评估、监测和处置程序;
(六)内部控制和监督机制;
(七)欺诈风险管理信息系统;
(八)反欺诈培训和人才队伍建设;
(九)反欺诈宣传教育;
(十)反欺诈协作机制参与和配合;
(十一)诚实守信和合规文化建设。
- 制定机关
- 金融监管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