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反保险欺诈工作办法》的通知第十二条
第二章 反欺诈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金融监管总局指导银保信公司、保险业协会、保险学会等行业组织深入开展行业合作,构建行业内外数据共享和欺诈风险信息互通机制,强化风险处置协作,联合开展打击欺诈的行业行动,组织反欺诈宣传教育,深化理论研究和学术交流,协同推进反欺诈工作。
金融监管总局派出机构应指导地方保险行业协会、保险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健全反欺诈组织,可设立或与公安机关共同成立反欺诈中心、反欺诈办公室等。
- 制定机关
- 金融监管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