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反保险欺诈工作办法》的通知第十一条
第二章 反欺诈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通过监管评价、风险提示、通报、约谈等方式对保险机构欺诈风险管理进行持续性监管。保险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由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采取监管措施或者予以行政处罚。
- 制定机关
- 金融监管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反欺诈监督管理
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通过监管评价、风险提示、通报、约谈等方式对保险机构欺诈风险管理进行持续性监管。保险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由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采取监管措施或者予以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