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反保险欺诈工作办法》的通知第十一条

第二章 反欺诈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通过监管评价、风险提示、通报、约谈等方式对保险机构欺诈风险管理进行持续性监管。保险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由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采取监管措施或者予以行政处罚。

制定机关
金融监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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