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 / 第二十七条独立法条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七条本办法所称“生产性废旧金属”,是指用于建筑、铁路、通讯、电力、水利、油田、市政设施及其他生产领域,已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的金属材料和金属制品。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