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生产性废旧金属”,是指用于建筑、铁路、通讯、电力、水利、油田、市政设施及其他生产领域,已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的金属材料和金属制品。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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