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发现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而未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或屡教不改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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