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 / 第二十四条独立法条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四章 罚则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