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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