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 / 第二十二条独立法条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章 罚则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