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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