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跨行政区域转移再生资源进行储存、处置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办理行政许可。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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