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城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经贸)、公安、工商、环保、建设、城乡规划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人口密度、环境和资源等具体情况,制定再生资源回收网点规划。 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包括社区回收、中转、集散、加工处理等回收过程中再生资源停留的各类场所。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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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