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第二章 经营规则

第十四条

再生资源回收可以采取上门回收、流动回收、固定地点回收等方式。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可以通过电话、互联网等形式与居民、企业建立信息互动,实现便民、快捷的回收服务。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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