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长江机动船舶安全通信管理规定第六条
第二章 长江机动船舶无线电通信设备及电台管理
第六条
长江机动船舶电台使用人员的配备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任用未持有相应船员适任证书或无合格证件的人员担任报务员、话务员。船舶电台使用人员应熟练地掌握该电台设备的操作技能。在设备发生故障时,应能及时修理以保证船舶无线电台设备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长江机动船舶无线电通信设备及电台管理
长江机动船舶电台使用人员的配备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任用未持有相应船员适任证书或无合格证件的人员担任报务员、话务员。船舶电台使用人员应熟练地掌握该电台设备的操作技能。在设备发生故障时,应能及时修理以保证船舶无线电台设备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