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长江机动船舶安全通信管理规定第六条

第二章 长江机动船舶无线电通信设备及电台管理

第六条

长江机动船舶电台使用人员的配备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任用未持有相应船员适任证书或无合格证件的人员担任报务员、话务员。船舶电台使用人员应熟练地掌握该电台设备的操作技能。在设备发生故障时,应能及时修理以保证船舶无线电台设备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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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机动船舶安全通信管理规定第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