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长江机动船舶安全通信管理规定 / 第五条独立法条长江机动船舶安全通信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二章 长江机动船舶无线电通信设备及电台管理第五条长江机动船舶无线电台应具备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电台执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