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长江机动船舶安全通信管理规定 / 第二十一条独立法条长江机动船舶安全通信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四章 实施与监督第二十一条长江机动船舶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十三条规定,由有关的港务(航)监督机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