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长江机动船舶安全通信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第四章 实施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

长江机动船舶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十三条规定,由有关的港务(航)监督机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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