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长江机动船舶安全通信管理规定 / 第二条独立法条长江机动船舶安全通信管理规定第二条第一章 总 则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经依法登记航行在长江宜宾至浏河口航段的机动船舶(以下简称长江机动船舶)及其所有人、经营人。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