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长江机动船舶安全通信管理规定第二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经依法登记航行在长江宜宾至浏河口航段的机动船舶(以下简称长江机动船舶)及其所有人、经营人。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