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长江机动船舶安全通信管理规定 / 第十七条独立法条长江机动船舶安全通信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三章 长江遇险和安全通信管理第十七条参与处理长江机动船舶遇险、紧急通信的江岸电台,在每次通信结束后,应尽快书面报告交通部长江航务管理局。长江航务管理局应及时报告交通部通信主管机构。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