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长江机动船舶安全通信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第三章 长江遇险和安全通信管理

第十七条

参与处理长江机动船舶遇险、紧急通信的江岸电台,在每次通信结束后,应尽快书面报告交通部长江航务管理局。长江航务管理局应及时报告交通部通信主管机构。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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