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长江机动船舶安全通信管理规定 / 第十六条独立法条长江机动船舶安全通信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三章 长江遇险和安全通信管理第十六条凡经长江专用长途电台处理关于长江遇险和安全通信内容的来往电话,发话人应向长途台说明“安全电话”,长途台即按一类电话转接。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