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长江机动船舶安全通信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第三章 长江遇险和安全通信管理

第十六条

凡经长江专用长途电台处理关于长江遇险和安全通信内容的来往电话,发话人应向长途台说明“安全电话”,长途台即按一类电话转接。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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