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长江机动船舶安全通信管理规定第十二条

第三章 长江遇险和安全通信管理

第十二条

指定的长江机动船舶遇险和安全通信的电台在收到长江机动船舶遇险、紧急信号和报告后,应立即向当地港航监督部门报告,随后将所抄收的内容尽快送有关港航监督部门。如指明发给收报(话)单位时,亦应尽快通知收报(话)单位。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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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机动船舶安全通信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