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

第六章 专利代理违法行为的处理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的违法行为:

(一) 通过租用、借用等方式利用他人资质开展专利代理业务;

(二) 未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不符合专利代理师执业条件,擅自代理专利申请、宣告专利权无效等相关业务,或者以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师的名义招揽业务;

(三) 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专利代理师资格证被撤销或者吊销后,擅自代理专利申请、宣告专利权无效等相关业务,或者以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师的名义招揽业务。

制定机关
知识产权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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