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
第六章 专利代理违法行为的处理
第四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可以通过下列方式对案件事实进行调查核实:
(一) 要求当事人提交书面意见陈述;
(二) 询问当事人;
(三) 到当事人所在地进行现场调查,可以调阅有关业务案卷和档案材料;
(四) 其他必要、合理的方式。
- 制定机关
- 知识产权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六章 专利代理违法行为的处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可以通过下列方式对案件事实进行调查核实:
(一) 要求当事人提交书面意见陈述;
(二) 询问当事人;
(三) 到当事人所在地进行现场调查,可以调阅有关业务案卷和档案材料;
(四) 其他必要、合理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