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第五章 专利代理监管
第四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重点对下列事项进行检查、监督:
(一) 专利代理机构是否符合执业许可条件;
(二) 专利代理机构合伙人、股东以及法定代表人是否符合规定;
(三) 专利代理机构年度报告的信息是否真实、完整、有效,与其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司法行政部门公示的信息是否一致;
(四) 专利代理机构是否存在本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情形;
(五) 专利代理机构是否建立健全执业管理制度和运营制度等情况;
(六) 专利代理师是否符合执业条件并履行备案手续;
(七) 未取得专利代理执业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是否存在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的违法行为。
- 制定机关
- 知识产权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