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第五章 专利代理监管
第三十七条
专利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一) 未在规定的期限提交年度报告;
(二) 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提交年度报告时提供虚假信息;
(三) 擅自变更名称、办公场所、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合伙人或者股东;
(四) 分支机构设立、变更、注销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五) 不再符合执业许可条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其整改,期限届满仍不符合条件;
(六) 专利代理机构公示信息与其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司法行政部门的登记信息不一致;
(七) 通过登记的经营场所无法联系。
- 制定机关
- 知识产权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