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第三章 专利代理师

第二十八条

专利代理师首次执业的,应当自执业之日起三十日内通过专利代理管理系统向专利代理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进行执业备案。

备案应当填写备案表并上传下列材料:

(一) 本人身份证件扫描件;

(二) 与专利代理机构签订的劳动合同;

(三) 实习评价材料。

专利代理师应当对其备案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必要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提供原件进行核实。

制定机关
知识产权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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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