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第三章 专利代理师
第二十六条
专利代理师执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 取得专利代理师资格证;
(三) 在专利代理机构实习满一年,但具有律师执业经历或者三年以上专利审查经历的人员除外;
(四) 在专利代理机构担任合伙人、股东,或者与专利代理机构签订劳动合同;
(五) 能专职从事专利代理业务。
符合前款所列全部条件之日为执业之日。
- 制定机关
- 知识产权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专利代理师
专利代理师执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 取得专利代理师资格证;
(三) 在专利代理机构实习满一年,但具有律师执业经历或者三年以上专利审查经历的人员除外;
(四) 在专利代理机构担任合伙人、股东,或者与专利代理机构签订劳动合同;
(五) 能专职从事专利代理业务。
符合前款所列全部条件之日为执业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