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第二章 专利代理机构
第二十条
专利代理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办理专利代理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办理专利代理业务时间满两年;
(二) 有十名以上专利代理师执业,拟设分支机构应当有一名以上专利代理师执业,并且分支机构负责人应当具有专利代理师资格证;
(三) 专利代理师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的分支机构担任负责人;
(四) 设立分支机构前三年内未受过专利代理行政处罚;
(五) 设立分支机构时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 制定机关
- 知识产权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