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第二章 专利代理机构

第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专利代理机构申请办理执业许可证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名称;

(二) 有书面公司章程;

(三) 有独立的经营场所;

(四) 有五名以上股东;

(五) 五分之四以上股东以及公司法定代表人具有专利代理师资格证,并有两年以上专利代理师执业经历。

制定机关
知识产权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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