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十条

第二章 专利代理机构

第十条

合伙企业形式的专利代理机构申请办理执业许可证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名称;

(二) 有书面合伙协议;

(三) 有独立的经营场所;

(四) 有两名以上合伙人;

(五) 合伙人具有专利代理师资格证,并有两年以上专利代理师执业经历。

制定机关
知识产权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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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