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三条

第三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包括: (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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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