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二条

第二条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 (一)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 (二)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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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