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业机械质量调查办法第七条
第二章 质量调查的确定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明确农机质量投诉机构,负责受理投诉,统计、分析、报送投诉信息,为制定质量调查计划提供依据。 农机质量投诉机构的地址和联系电话应当向社会公布。
- 制定机关
- 农业农村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质量调查的确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明确农机质量投诉机构,负责受理投诉,统计、分析、报送投诉信息,为制定质量调查计划提供依据。 农机质量投诉机构的地址和联系电话应当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