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业机械质量调查办法第二十四条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四条
调查承担单位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单位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取消调查承担单位或者个人的质量调查资格: (一)不按规定进行调查、伪造调查结果、瞒报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 (二)利用质量调查从事有偿活动的; (三)擅自透露质量调查相关信息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有其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 调查承担单位和个人利用质量调查获取违法所得的,予以追缴。
- 制定机关
- 农业农村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