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 第九条独立法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九条第二章 不良资产收购第九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不良资产,应履行申请立项、尽职调查、估值、定价、方案制定、项目审批、项目实施等必要程序。制定机关金融监管总局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