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五十九条
第六章 风险管理
第五十九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严格规范授权审批制度,构建权责明确、流程清晰、运行有效的审批决策机制,严格落实“评处分离”“审处分离”要求。不得以任何理由、通过任何方式,规避正常的审批决策程序。严禁采取越权、逆程序、虚假评估、伪造档案、篡改记录等方式影响审核工作。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建立专职审批人制度,选择业务水平过硬、合规意识和纪律性强的员工作为专职审批人,提升业务审批的专业化水平,同时加强对专职审批人的监督管理,确保其独立客观履行审批职责。
- 制定机关
- 金融监管总局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