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四十九条
第五章 其他与不良资产相关业务
第四十九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可以开展以下其他与不良资产相关业务:
(一)咨询顾问;
(二)受托处置不良资产;
(三)托管高风险机构;
(四)担任破产管理人或者破产清算组成员;
(五)担任公司信用类债券受托管理人。
- 制定机关
- 金融监管总局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第五章 其他与不良资产相关业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可以开展以下其他与不良资产相关业务:
(一)咨询顾问;
(二)受托处置不良资产;
(三)托管高风险机构;
(四)担任破产管理人或者破产清算组成员;
(五)担任公司信用类债券受托管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