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四十七条

第四章 不良资产处置

第四十七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严格按照审批结果实施处置方案。对有附加条件的批准项目,应落实条件后实施。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实施处置方案中,应对可能影响处置回收的因素进行持续监测,跟踪了解合同履行或诉讼案件进展。对各种人为阻力或干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依法采取措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明确管理职责,确保处置资产真实洁净出表。资产转让的会计处理应当符合会计准则中金融资产终止确认的有关规定,针对复杂交易或合同,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对资产终止确认判断出具专业意见。

制定机关
金融监管总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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